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学生体质测试实施管理条例

来源:本站原创发表时间:2012-01-21 00:00:00阅读次数:

一、《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》(以下简称《标准》)的组织实施工作是在主管校长领导下,由学校体育教研组、教务处、医务室、学生处、班主任协同配合下共同组织实施。

二、学生的《标准》测试成绩按评定等级记入《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登记卡》,并存入个人档案。

三、学生《标准》测试成绩达到良好及以上者,方可参加三好学生、奖学金评选;成绩达到优秀者,方可获体育奖学分。《标准》成绩不及格者,在本学年度准予补测一次,补测仍不及格,则学年《标准》成绩为不及格,《标准》测试的成绩达不到50分者按肄业处理。

四、因病或残疾学生,可向学校提交免予执行《标准》的申请,经医疗单位证明,体育教研组核准后,可免予执行《标准》,并填写《免予〈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〉申请表》,存入学生档案。对确定丧失运动能力、免予执行《标准》的残疾学生,仍可参加三好学生、奖学金、奖学分评选,毕业时《标准》成绩可记为满分,但不评定等级。

五、认真上好体育课、积极参加体育活动、每天锻炼时间达到1小时者,奖励分5分,计入学年《标准》总成绩,由任课体育教师评定。

六、属下列情况之一者,其《标准》成绩记入不及格,该学年《标准》成绩最高记为59分:

1、评价指标中400米(50米X8往返跑)、1000米跑(男)、800米跑(女)、台阶试验的评分达不到及格者。

2、体育课无故缺勤,一学年累计超过应出勤次数1/10者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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